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银行关于加强对我行代理进出口银行业务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中银信[1995]59号    发布时间:1995-05-22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随着国家进出口银行业务的开展,我行各地分行为进出口银行代理业务逐渐增加,为加强管理,保证我行代理业务规范、健康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在为进出口银行办理代理业务时,应严格遵照总行与进出口银行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总行曾以94中银信116号文下发),并将签定的分协议报总行备案。代理业务不得超出《委托代理协议》范围,若有特殊代理需求,须报经总行信贷一部批准。

  二、办理进出口银行代理业务的分行,应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将代理业务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信贷一部出口信贷处。

  三、除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办理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项下的贷款担保业务。

  特此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