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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当前代理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中需注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建委字[1995]第32号    发布时间:1995-08-1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做好国家开发银行代理业务是建设银行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新的业务。一年多来,各行在代理开发银行业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有一些行对代理业务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不力,特别是在资金到位及计收利息等一般业务操作上时有差错,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不利于建设银行对整个委托代理业务的宏观控制。为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现对有关业务操作规定重申如下:

  一、对贷款基金的管理:由于开发银行个别项目借款合同签订滞后,为不影响项目用款,各分行在接到总行下达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资金计划后立即通知所属,按照总行下达通知的规定,经办行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收到项目贷款基金应在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与借款单位办理贷款事宜。

  二、对贷款本息的管理: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收回本息,对收取的本息应于当日或第二个工作日按规定上划。对个别项目未正式签订借款合同,难以确定贷款利率的,应立即与国家开发银行有关专业信贷局联系以便商量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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