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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法规文号:开行财会[1995]193号    发布时间:1995-09-04   发文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各借款单位:

  为保证我行按期偿还金融债券利息,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更好的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我行将依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代理行,据实收取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到期的我行各类贷款利息(包括一九九四年应收未收利息)。请各借款单位积极配合,按期付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借款单位应尽快组织资金,保证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2.确因困难无法筹足付息资金,本年仍有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代理经办行从本年贷款中收取。

  3.由我行直接发放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我行直接从其存款户收取。存款不足的借款单位,应在九月二十日前,主动将付息资金足额汇至我行。

  4.按照上述方式个别借款单位仍无法支付的利息,我行将按规定计算复利,并要求设法尽快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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