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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96)汇国函字第001号    发布时间:1996-06-01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采用的行政区划代码为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95)汇国函字第206号中有关代码与95国家标准有异义的以国家标准GB/T2260-1995为准。

  二、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的地区代码为三段六位编码,具体划分原则为前二位北京11,天津12,上海31,中间二位为直辖市对应区的顺序排列(编码见GB/T2260-95中对应区的编码),最后二位为对应区中分理处的排列(请分局自编)。请三个直辖市分局将本市银行及金融机构编码排列转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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