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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境外中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97]第36号    发布时间:1997-01-29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为全面、及时地了解境外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的经营情况,加强对境外机构的监管,我行决定建立境外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境外机构在日常经营中,发生重大事项时,应立即向其总管理机构报告,总管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我行。

  重大事项包括:

  一、境外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或大额坏帐;

  二、发现境外机构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较大金额、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三、境外机构所在地有关监管体制或法规的重大变动;

  四、境外机构发生的、需向所在地监管当局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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