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29家证券回购债务拖欠机构部分业务经营资格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97]162号    发布时间:1997-04-23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财政厅(局)、政府证券办(证监会):

  经查,目前仍有一些证券回购债务巨大的金融机构对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不够重视,清欠进展非常缓慢,影响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任务的完成。为督促这些机构尽快偿还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认真清偿证券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银传〔1995〕8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此文下达之日起,暂停或不予批准29家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暂不公开登报)的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和股票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资格(已同发行企业签字承销协议的承销项目除外),直至这些金融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在现有基础上下降80%后,方可恢复上述资格。

  附件:29家金融机构名单(略)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