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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特种定向债券能否办理抵押贴现业务的复函

法规文号:银函[1997]222号    发布时间:1997-05-29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开展抵押贴现业务的函》(财国债字〔1997〕22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办理贴现的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只对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这种贴现必须建立在真实商品交易基础之上。在办理贴现业务之前,银行必须对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和必要的货物运输单据等逐一进行审查。而特种定向债券是用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募集的国债,属于有价证券,目前尚不能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

  二、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办理抵押贷款的问题。目前银行尚未专门对国债办理抵押贷款作明确规定。鉴于特种定向债券属不上市债券,当持有单位资金短缺急需变现时,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抵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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