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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会计[1997]55号    发布时间:1997-07-04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为便于《支付结算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结算凭证的启用时间。《支付结算办法》对现行的汇兑等结算凭证进行了修订和规范,自1997年12月1日起启用,为避免浪费,现行凭证可使用至1998年6月底。

  二、关于印章问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时,应在汇票背面背书人栏加盖结算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规模、尺寸大小和内容摆布与汇票专用章相同,由各使用行在总行指定的厂家刻制。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单位和个人不能使用原子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的签章。

  三、关于使用压数机的问题。自1997年12月1日起,各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不再使用压数机,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仍需使用压数机。

  以上请速转知各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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