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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授权分行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98]137号    发布时间:1998-04-03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已有部分商业银行总行授权其分行进入市场从事拆借业务。为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本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授权省级分行加入全国一级拆借市场,从事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后,由各行自行决定其授权分行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人民银行仍对各商业银行以法人为考核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

  三、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商业银行分行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的民事责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承担,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

  四、准备进行授权的商业银行总行要将授权分行的名单、授予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权限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授权分行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制度,有效控制拆借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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