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

法规文号:银复[1998]117号    发布时间:1998-04-27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朱镕基总理“关于取消粮棉油收购贷款优惠利率”的指示精神,粮棉油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具体办法是: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之后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1998年6月21日之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由你行发放的国家及地方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一律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不再执行原合同利率。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附件: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62号)(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