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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98]193号    发布时间:1998-05-04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为:县级支行五万元以上,地(市)级分行二十万元以上,省级分行五十万元以上,总行三百万元以上(均不含本数)。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在作出超过上述限额的罚款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被告知之日起三日内,被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的,作出该罚款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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