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农发行字[1998]131号    发布时间:1998-05-06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的批复》(银复〔1998〕117号)精神,现将粮棉油收购贷款利率调整如下:

  一、1998年6月21日(含21日)起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6个月)年利率7.02%;6个月至1年(含1年)年利率7.92%;1998年6月21日前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按原合同利率执行到期。

  二、粮棉油专项储备贷款(含国家储备及地方储备)从1998年6月21日起按正常贷款利率执行,即: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年利率7.02%,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7.92%,一至三年(含三年)年利率9.00%,三至五年(含五年)年利率9.72%,五年以上年利率10.35%,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三、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到期后,对逾期的处理按“库贷挂钩”的原则执行,即:贷款到期后,确不能归还的,经开户银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不加收利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进入逾期贷款账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四、粮棉油贷款利率不能浮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