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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98]316号    发布时间:1998-07-08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银发〔1998〕232号)中,对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增设了“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按照《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还应设置“地方财政库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办理乡镇国库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现行会计科目“二、负债类”中增设“2014地方财政库款”和“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分别用以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及“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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