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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98]496号    发布时间:1998-10-19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黄金收购价格:

  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克81.36元收购;

  含金量达99.9%以上的,按每克82.36元收购。但企业缴售的黄金含金量虽达99.9%以上,却不能直接配售,仍须送厂精炼的,应按每克81.36元的价格收购。

  二、黄金配售价格:

  含金量不足99.9%的,按每克83.00元配售;

  含金量达99.9%以上的,按每克84.00元配售。

  三、现行黄金联行调拨价不变。

  四、调价前收购的黄金应按原价上售,调价后应开立新的“收兑黄金”账户,按实际收购价上售。黄金实物上售办法按银发〔1997〕5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黄金收售价格调整后的有关账务处理,按银发〔1993〕2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为了解这次调价前后黄金收购配售情况,各分行要认真填报10月份的黄金收购配售量统计表,并于11月15日之前上报总行。

  七、新的黄金收售价格从1998年10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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