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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油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农发行字[1999]4号    发布时间:1999-01-08   发文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棉油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8〕6号)精神,现对有关利率政策调整如下,请各级行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12月21日起,对粮棉油储备贷款(含中央、地方和其它储备)按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二、从1998年12月21日起,对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帐中尚未消化部分按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三、1992年4月以后新增财务挂帐经审计部门认定后并落实有财政贴息部分,从1998年7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棉油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取消粮棉油收购优惠利率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农发行字〔1998〕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1998年12月21日起,对粮棉油储备贷款(含中央、地方和其他储备),不再划分期限利率档次,统一按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中尚未消化部分,以及1992年4月以后新增财务挂账中享受财政贴息部分也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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