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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法明传(1999)291号    发布时间:1999-07-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3月18日中国光大银行整体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债权、债务及同城137个营业网点。为保证国务院此次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组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涉及原中国投资银行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此类案件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中止期间从1998年12月1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于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以原中国投资银行为被告的案件中止审理;对原中国投资银行为执行对象的执行案件,中止执行。中止期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

  以上中止审理或中止执行期间届满即自动恢复审理或执行,本院不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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