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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货政[1999]102号    发布时间:1999-08-24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中资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银货政〔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

  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时,应向我会报备。已是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补报备案。

  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1999年8月12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发展货币市场,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经研究,现决定批准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从即日起,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可与其他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交易券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等债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好有关的技术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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