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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2000]199号    发布时间:2000-06-21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第三套人民币于20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兑换回收,从7月1日起停止流通。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2月3日发布公告,要求各金融机构认真做好第三套人民币的兑付工作。近期,金融系统以及一些群众反映,希望能适当延长兑付期。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证人民群众财产不受损失,人民银行决定对第三套人民币延期兑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时间:第三套人民币兑付时间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2000年12月31日后,如存在驻外人员等特殊情况,还要办理第三套人民币兑付的,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到银行办理兑换事宜。

  二、有关兑付工作要求和账表管理按照银发〔1999〕41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上述延期规定只在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张贴通知,不对外宣传。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迅速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转发各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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