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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法规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发布时间:2002-01-29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 (JCG Bank Lt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 (Southern Bank Berha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 (Bank Dagang Nasional Indonesi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驻在期限已届满,但均未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根据《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

  二、取消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黎锦文(LAI Kam Man)、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叶国鉴、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项雷(Raymond Xiang)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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