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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对中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办法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2-02-2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适应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需要,人民银行日前决定调整对中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办法。

  一、对新设分支机构的本外币业务合并审核。即中资银行各级机构申请开业时,可在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同时,申请开办外币业务。

  二、对增开除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变逐级审批为一级审批。即人民银行已批准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可由其总行在《关于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规定的范围内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报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结售汇业务的审批原则和内部审批程序仍维持现行做法。

  三、对已开业但尚未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其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不再受开业半年的限制。

  此次审批办法的调整,统一了对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中资银行外汇业务无须再单独报批,缩短了审批过程,节省了审批时间。同时,对中资银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也从以往的逐级审批改为一级审批,有利于提高中资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外汇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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