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文号:劳社部发〔2003〕4号    发布时间:2002-03-03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办理协议存款的政策,对做实个人帐户后的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要作用。为做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工作,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做实并集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协议存款。

  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协议存款,应按现行规定和《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办法或方案,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证基金安全。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协议存款凭证,一般不得用于向商业银行融资质押。如遇支付特殊困难确需质押的,须报劳动保障部批准。

  四、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及未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活期存款,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

  二○○三年三月三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