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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库[2004]17号    发布时间:2004-04-08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将国债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国债的交易行为。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指定交易场所。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

  四、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流通的国债可以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只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流通的国债,其买断式回购券种由市场主管部门分别确定。

  五、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要素必须包括国债品种、交易方向、价格、回购期限、回购数量等。

  六、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以净价价格报价、全价价格结算。

  七、投资者必须有足额的资金或指定券种的国债用于结算。

  八、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最长期限为1年,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期限。

  九、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场主管部门制定。

  十、投资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控制上限。

  十一、交易场所、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依据市场有关规定制定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规则,报财政部和市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负责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测与监督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和市场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定期向财政部和市场主管部门报送国债托管、结算数据。

  十四、本通知实施时间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在年内的准备工作情况确定。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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