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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纳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86]187号    发布时间:1986-06-3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文《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人民银行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自1986年7月1日起,均应缴纳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由各级行在当地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1%,注:现执行2%的附加率按季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三、各级行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在“营业支出”科目下增设“教育费附加”帐户列支。

  四、为区别税款种类,决定将“营业支出”科目下“税款”收入户改名为“营业税”,并增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帐户。1986年已在税款帐户列支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调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略户。

  五、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指出:“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各行如发现此类问题,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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