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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立外汇额度帐户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管中字[1986]第205号    发布时间:1986-04-01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5)38号《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外汇额度管理,简化开户手续,方便单位开户,兹对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的部门或单位,可申请开立留成外汇额度帐户:
  1.国务院各主管部门。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有独立对外经营权的其他单位。
  3.国家或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有留成外汇收入的经济实体。
  二、各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的单位,根据性质不同需分别提供有关批件和有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开户申请书”一式两份。需提供的有关批件和有关材料为:
  1.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直属机构应提供:单位申请开户函和外汇来源证明。
  2.各工贸公司外贸公司应提供:公司出具的申请开户函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成立公司的批件、公司的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附本,以及外汇来源的有关证明。
  3.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提供:主管部门为其出具的申请开户函,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批件附本,以及外汇来源证明。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开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批。
  四、军队和党中央系统的单位的开户手续按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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