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88]244号    发布时间:1988-08-12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对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管理,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对开办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作几项补充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用于抵押的外汇只限于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自有外汇和国内企业的留成外汇(现汇,下同)。对各类企业的国外借入外汇不再办理抵押。企业从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外汇贷款也不得用于办理抵押。

  二、对国内各类金融机构不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三、每笔抵押外汇的最低限额为1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五种外币(日元、港元、西德马克、英镑、瑞士法郎)。

  上述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