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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复函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8-10-15   发文单位:国务院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特区办:

  你们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调整经济特区和三个试点行业外汇留成比例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研究决定,函复如下:

  一、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经济特区(包括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岛)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出口收汇,除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机电产品和军品仍实行自负盈亏、全额留成外,其他一律实行自负盈亏、“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缴中央20%)。原五年特区上缴中央外汇基数的办法停止实行。

  二、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外贸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试点行业的出口收汇,实行自负盈亏、“倒二八”分成(即留成80%,上缴中央20%),其中属于机电产品的出口收汇仍实行全额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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