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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以外汇购买国内企业股票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9-09-02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89)浙外管字第15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国内股份制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原则上应按照批准的购买对象办理发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国内股份制企业接受台胞、华侨等以外汇购买其股票、债券,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2.其它有关具体问题,请你局将杭州万向节厂发行股票的有关材料报我局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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