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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借暂行办法

法规文号:工银国字[1989]第40号    发布时间:1989-10-11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为支持各分行外汇业务发展,加强外汇资金管理,调剂资金余缺,提高我行外汇资金整体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行外汇资金拆借的对象是我行已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中参加外汇联行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如数上交外汇专户存款的分行。

  二、总行向分行拆出的外汇资金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此项资金可用于临时性头寸的补足和支持企业出口创汇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三、根据各分行每年六月末及十二月末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总行每半年一次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可拆借额度。二级分行的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核定后报总行国际业务处备案。

  四、对于在核定额度内的资金拆借,各行(包括二级分行)可直接向清算中心申请办理。超出核定额度的拆借,应事先向国际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五、拆借资金利率以LIBOR为基准浮动。如逾期不能偿还。总行将加收罚息20%。

  六、拆借资金原则上不得提前偿还。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分行国际业务部:

  根据总行制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外汇资金拆借暂行办法》,现分配你行万美元短期外汇资金拆借额度,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九九0年二月十五日有效。本核定额度公布前已拆借的资金一并计算在内,超过核定额度者应将超出部分尽快归还,归还前,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新的拆借。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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