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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及用调剂外汇偿还租金问题

法规文号:汇管投字[1990]第597号    发布时间:1990-01-01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90)外资企协研字第06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开立外汇额度帐户问题。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现汇管理制度,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除资本项目外的一切支出都不需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现汇管理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中提供了方便。而现行的外汇额度管理是一种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它的基本原则是:

  (一)管理对象是国内企业(指国营、集体企业);

  (二)企业的外汇收入须结汇,按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

  (三)每项外汇支出都要事先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办法,因此,额度管理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用调剂外汇还租金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购买调剂外汇还贷问题。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由承租人向所在地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支付租金。

  (一)由于外汇挂帐,挂了承租单位的留成外汇,使承租单位无力偿还租金者;

  (二)承租单位使用租赁的设备、技术,原拟使用产品出口分得的留成外汇支付租金,后由于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该项产品出口,使承租单位无力支付租金者;

  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出现无力偿付境外的贷款本息、转租费用时,为了维护对外信誉,可将公司经营状况、无力支付的原因报我局,经批准后再购买调剂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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