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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赴台申请购买外汇问题的规定

法规文号:汇管发字[1992]第5号    发布时间:1992-04-2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现对因私赴台购买调剂外汇做出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探亲、会亲的台胞、台属可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去台有效证件和当地台办出具的赴台证明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指定的银行购买调剂外汇。

  二、购买调剂外汇标准:

  (一)赴台定居人员每人可购买旅途外汇200美元。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额购买外汇。离职金的人民币金额不足购买200美元的可购买200美元。

  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凭境外定居证明和有效的“生存证明”每半年可购买一次调剂外汇。

  (二)赴台探亲人员可购买400美元。

  (三)赴国外或港、澳地区会台胞、台属可购买150美元。

  (四)赴台人员不另批给交通费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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