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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各宾馆、饭店、商店、餐馆等旅游部门不得拒收外汇券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管函字[1993]第107号    发布时间:1993-05-17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据有的驻华使馆反映,其使馆人员在广东等一些地区以外汇券支付日常活动费用遭到拒绝。就此问题,我局特通知如下:

  外汇券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行于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发行的。当时发行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和减少外币在国内流通,维护国内的人民币统一市场;方便外宾在境内结算,保证对来华外宾的供应。外汇券发行十余年来,对加强非贸易外汇管理,鼓励单位创汇,方便计算外汇留成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国家未宣布不使用外汇券前仍应执行外汇券管理办法及一系列有关规定。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领有“核准收取外汇券许可证”的单位,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外汇券支付费用均不得拒收。凡拒绝收取外汇券,擅自收取外币的单位,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核准收取外汇券许可证”。

  请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对所辖地区收券单位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外汇券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外汇券管理规定,拒收外汇券的单位必须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结果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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