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汇管贸字[1994]第39号    发布时间:1994-05-2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94)中银营便字第3号函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一切进口项下付汇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中央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的支付虽不属银行自营业务范围,但以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购买外汇实质上属于买汇行为,因此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对外支付;现汇帐户中现汇存款的支付,《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按该办法第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我局原发(93)汇管函字第107号文及其补充文件凡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请你行根据上述精神,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审核进口付汇。

  此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