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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办理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手续印章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国函字[1995]第022号    发布时间:1995-01-27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

  办理收购剩余留成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手续的印章,用1993年总局统一刻制的“收购有偿上缴外汇额度补偿人民币专用章”代替。请各分局将你局上述印模及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预留给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各分行,以备核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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