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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汇管函字[1995]第086号    发布时间:1995-04-21   发文单位: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办体(1995)7号文收悉。根据1995年2月17日我局管检司与你行有关部室协商的原则意见,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外汇资本金补足问题目前你行外汇资产总额为1800亿美元,约占全国中资金融机构外汇总资产的70%,但资本充足率却远远低于国际惯例标准和1993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关于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中要求的8%的标准,你行提出要求财政部补足资本金的意见是合理的。请你行抓紧向财政部请示有关补足资本金的问题。

  二、关于你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的管理问题根据《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12月18日批准,我局1993年1月1日公布,同年4月1日生效),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必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查和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汇业务。考虑到你行的实际情况,为方便你行系统经营外汇业务,我们特许你行对有关问题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你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批程序由你行每年向我局报送拟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计划,经我局确认同意后,由你行向分支机构发出同意其开办外汇业务的文件。你行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当地分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材料,由其进行初审,我局根据初审意见对合格者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2.关于对你行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范围的审批程序我局根据《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批准你行分支机构开办相应级别银行可经营的外汇业务,你行在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上述业务范围内对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具体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抄送我局及你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分局。

  3.关于你行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业务的营运资金同意你行每年对新开办外汇业务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向我局作一次性书面承诺,由你行负责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债务。我局将根据你行的承诺,对你行的外汇资本金进行核算和监管。

  请你行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办外汇业务,并监督你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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