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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束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传字[1995]第10号    发布时间:1995-06-01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上海、江苏、浙江、深圳、广州、广东、江西、海南、贵州、福建、四川、安徽、陕西、甘肃、山西分局:

  根据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兑现工作的进展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二批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兑现工作在1995年6月20日之前结束。对遗留下来的呆帐或至6月20日尚未收购的留成外汇额度一律停止收购,其相应未兑付的人民币于1995年6月30日之前全部上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营业部。户名:国家外汇管理局收购地方剩余留成外汇额度人民币资金专户,帐号:0392006.

  二、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将未兑现的留成外汇额度兑成人民币保留在各分局或各分行。

  三、各分局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额度收购与收贷挂钩的规定,并对银行作重点抽查,对该收而不收贷款的要予以通报,同时将书面材料上报总局。

  四、所有剩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兑现的有关帐册、单据,在收兑工作结束后一律封存,分局不得自行销毁。

  五、1995年6月20日第一、二批收购工作结束后,请各分局于6月30日以前将收兑情况写出书面材料报总局国际收支司。

  六、请填写“留成外汇额度收购情况表”(见附表),由分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局局章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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