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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外债利率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汇资函字[1995]第121号    发布时间:1995-06-29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汇发[2010]16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近来美元相对一些西方主要货币大幅度贬值,某些国家为调整汇率的变化相应降低了官方利率,从而推动了资本市场的好转。针对国际资本市场这种有利的变化,为降低筹资成本,应对现有外债结构进行利率调整。现将有关的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对现有外债的利率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将高于当前国际市场利率的债务情况列出清单,并提出还款意见上报我局。

  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务是指能够在原债务期限不延长,规模不增大的前提下借低利率债务提前偿还高利率的债务。

  二、根据银发(1995)105号文有关精神,原则上应筹借国家外汇储备作为资金来源进行债务结构调整。储备存款币别主要是美元。

  三、借低还高债务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程序报批。

  四、筹借国家外汇储备,不作为外债进行登记。直接用款单位可视同外债转贷款进行登记。

  五、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调整债务结构,借用国家外汇储备的,应通过当地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同意后报其总行,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司办理借用外汇储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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