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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客商收取人民币换汇出境的批复

法规文号:汇管复字[1995]第253号    发布时间:1995-08-11   发文单位:外汇管理局


中国金币总公司:

  你公司中金函〔95〕019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公司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将于1995年9月14日至18日召开国际邮票、钱币博览会,外国客商将在此博览会期间销售钱币和邮票,收取人民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外国客商在展销期间收取人民币,可通过中国银行按牌价兑换成外汇携出或汇出境外。这次参加展卖的钱币商约35家,邮票商约45家,兑换外币总额约为75万美元。具体换汇手续请你公司与中国银行总行商洽,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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