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最短保留期限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国函字[1998]第046号    发布时间:1998-02-18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由于自1991年开始实行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没有规定已核销凭证的保留期限,近年来,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各分局留存的原始凭证越来越多。现就已核销凭证的保留期限规定如下:

  从办妥核销之日起,已核销过的出口收汇核销纸张凭证凡满三年的,在确保电脑数据完整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销毁;未核销的纸张凭证应长期保留不得销毁。如需调阅已销毁的凭证,可以通过电脑查询,以电脑数据为准,电脑数据的保留期限为十年。电脑数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