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中央单位半封闭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发[1998]62号    发布时间:1998-10-3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开户单位:

  1994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中资机构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根据(94)汇管非字第76号及汇传(94)40号两文件,对93年底以前开立的外汇帐户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对其中不符合《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纳入结售汇范畴的帐户,实行半封闭管理,只出不入,用完为止。至今这类半封闭帐户已保留四年,目前多数半封闭帐户余额较少,使用率低。

  为此,我局决定凡开有半封闭帐户单位应于1998年12月1日之前到开户银行办理半封闭帐户关闭、余额结汇手续《含从半封闭帐户中划出的用做定期存款的外汇资金),并将《现汇帐户使用证》交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集中送交我局。1998年12月1日以后银行将停止办理半封闭帐户支付业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