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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发[1999]95号    发布时间:1999-03-29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根据银发(1998)507号《关于停办外汇调剂业务的通知》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调剂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为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我们决定将金融机构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4月1日起,凡代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买卖的金融机构,一律将代理交易视同结售汇统计业务进行管理并统计。

  二、凡在交易中心有代理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应将1999年1-3月间发生而未纳入结售汇统计的业务情况报当地分局,请当地交易中心分中心配合外汇局做好数据核对及汇总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汇总辖内金融机构的数据后,于4月15日前以传真方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详见附表)。传真电话:68402315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加强对所辖金融机构代理交易的统计规范管理,确保结售汇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金融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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