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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更正汇发(1999)269号文件内容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综发[1999]51号    发布时间:1999-09-07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由于校对中的失误,我局1999年8月30日印发的汇发(1999)269号文件《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个别文字有误,现更正如下:

  一、文件第三行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四条第二款”。

  二、文件第一条后增加一句:“但不得跨行转存”。

  三、文件最后一行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四条第二款”。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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