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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2年国家规定节日期间报送银行结售汇、外汇帐户统计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发[2002]10号    发布时间:2002-01-28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现将2002年春节、五一劳动节及十一国庆节期间有关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和外汇帐户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及方式通知如下:

  一、结售汇统计

  (一)2月上旬的报表于2月21日以前报送;2月中旬的报表不单独报送。

  (二)4月份的报表于5月9日以前报送;5月上旬的报表不单独报送,并入中旬旬报按规定时间报送。

  (三)9月份的报表于10月9日以前报送;10月上旬的报表不单独报送,并入中旬旬报按规定时间报送。

  二、外汇帐户统计

  (一)2月上旬的报表于2月21日以前报送;2月中旬的报表停止报送。

  (二)4月份的报表于5月11日以前报送;5月上旬的报表停止报送。

  (三)9月份的报表于10月11日以前报送;10月上旬的报表停止报送。

  请各分局尽快通知所辖分支机构及报送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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