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发[2002]18号    发布时间:2002-02-08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随着联网等监管技术手段的提高和鼓励出口政策的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对出口收汇核销单(下简称核销单)使用期限的规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03号文)中涉及的有关考核指标需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交单率达标为评定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等级的基本条件,出口收汇率是考核出口收汇的唯一指标。

  二、对2001年度的出口收汇考核,按新的考核指标进行。

  三、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分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进出口企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