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业银行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函

法规文号:银金管[1990]26号    发布时间:1990-08-11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你行建总函字〔90〕第274号文《关于积极稳步地发展证券二级市场业务的通知》收悉。现将有关问题,阐明如下:

  一、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证券业与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专业银行不宜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已设立的证券交易柜台,可继续办理证券交易业务;尚未设立证券交易柜台的,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证券交易柜台。

  二、经人民银行批准,专业银行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设立证券交易柜台,直接从事包括证券交易在内证券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证券交易柜台后,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储蓄所、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代理点,代为办理证券交易业务。

  四、专业银行可根据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办理证券的代理发行、兑付业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