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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办发[1992]54号    发布时间:1992-10-12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统一协调股票、债券、国债等有关政策,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撤销原国务院证券管理办公会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代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朱镕基(兼)

  副主任:刘鸿儒(兼)

  周道炯(常务副主任)

  委 员:陈 元(人民银行副行长)

  洪 虎(体改委副主任)

  王春正(国家计委副主任)

  金人庆(财政部副部长)

  俞晓松(经贸办副主任)

  冯梯云(监察部副部长)

  华联奎(高法院副院长)

  张思卿(高检院副检察长)

  刘山在(经贸部部长助理)

  刘敏学(工商局局长)

  金 鑫(税务局局长)

  汤丙午(国有资产局局长)

  殷介炎(外汇局局长)

  为了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受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指导、监督检查和归口管理。刘鸿儒同志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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