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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3-03-30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B股认股权证(以下简称B股权证)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经批准后在本所上市交易。

  二、B股权证交易单位为一张,以一仙港币为一升降单位。申报买卖B股权证的数额,须为100张或其整数倍,不满100张的B股权证,可在本年集中交易市场开市时间内一次性委托卖出,但不能委托买进。

  三、B股权证的交易采取电脑自动撮合交易方式进行。其程序与现行B股交易电脑程序相同。

  四、B股权证的交易清单(即清算表)打印方式与现行B股打印方式同。

  五、B股权证的编号及简称由结算公司编制发布。

  六、B股权证的清算交割方式与现行B股清算方式同。

  七、B股权证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范围。

  八、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改补充。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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