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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异地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法规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2号    发布时间:1994-01-03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异地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辽宁省体改委《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辽体改发(1992)18号)、《关于调整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的批复》(辽体改发(1993)17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复审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材料的函》(辽政(1993)98号)、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确认辽宁省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二年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批复》(证委发(1993)27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0275万股,其中国家股2820万股、法人股2455万股、个人股5000万股(其中内部职工股60.2万股),每股面值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限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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