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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法规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4号    发布时间:1994-01-14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天津市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上市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津劝业场实行股份制的批复》(津政函[1992]31号)、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批复》(津银金[1992]187号)、天津市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缩股请示的批示》(津股试字[1993]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批准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直接申请上市的函》(津政函[1993]79号)等文件,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天津劝业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9836.8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国家股3356.8万股,法人股2438.8万股,个人股4041.2万股,并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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