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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法规文号:证监发审字[1994]5号    发布时间:1994-01-19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已收悉。根据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筹建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批复》(长体改[1992]13号)、《关于组建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长体改[1992]2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批复》(长府函[1993]20号)、《关于同意长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长府函[1993]39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为3,000万元的普通股。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间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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