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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证监发字[1994]104号    发布时间:1994-07-27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建行北京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落实《公司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开展由证券经营机构陈列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今年参与试点工作的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请以上单位于8月5日前到我会上市部领取陈列样品。

  二、以上三个单位应按我会的要求选择陈列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管理。

  三、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的版权属于上市公司,试点单位不得擅自以陈列样品用于编辑、出版、发行等活动。

  四、所陈列的年度报告主要供股东和投资公众查阅,试点单位在规定的陈列期间,不得转让、出售陈列样品。

  五、试点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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